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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财法发[2008]2号 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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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台财法发[2008]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财法发[2008]2号 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审核制度》的通知
台财法发[2008]2号


  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审核制度》的通知
  台财法发[2008]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日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我局出台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财税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保证我局出台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作出行政措施、行政收费;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指导全市财政地税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提出:
  (一)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实践中认为需要提出的。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处室认为需要提出制定的。
  (三)人大、政协代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各处室认为需要提出的。
  (四)其他途径提出的决策草案。
  第四条 以上重大决策提出后,由各处室交政策法规处组织论证后,报局领导审批。
  政策法规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将其委托给有关专家组织论证。
  第五条 进行重大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应当成立论证调研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与,并根据需要邀请以下人员参加:
  (一)工作所涉及到的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专家。
  (二)法律专家。
  (三)市人大、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群众代表。
  第六条 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的形式,视项目要求,可采取以下几种:
  (一)召开论证会,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不同的意见。
  (三)书面征求有关法律专家、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法律分析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政策出台是否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政策出台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四)政策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评价。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法律分析论证后,要形成分析论证报告,并在分析论证报告中作出明确结论。
  (一)认为决策应当出台的,报局领导审批。需要制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属于一般性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局规范性文件下发,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认为决策限制公民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不予出台。
  第九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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