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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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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8]9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9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票证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新版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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