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湖国税所[2008]37号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湖国税所[2008]3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4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要求,规定限额以上的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必须提交税务凭证。从近年执行情况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制度对完善售付汇和税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市建立各级国税、地税、外管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
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多样,程序复杂。各地应建立国税、地税、外管三部门协调一致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共管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联系方式,通过联席会议、资料定期传递等信息互通形式,定期相互通报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进展情况,完善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售付汇业务中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水平。
二、统一规范税务凭证管理
目前售付汇税务凭证式样不统一,开具不规范,不便于售付汇管理,容易出现涉外税收征管漏洞。为了加强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管理,规范国、地税税务凭证,现将售付汇凭证六种式样合并为一,即《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证明》(见附件),由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表样中“国地税统一编号”由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并将确定的凭证样式、印签提供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中心支局和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统一备案。新凭证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税务部门对开具的税务凭证资料应进行单独归档、集中管理,审核材料齐全、完整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纳税人附送的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结合事由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建立分类台账。税务部门要定期统计汇总税务凭证开具情况,对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税款收入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税务凭证开具范围
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或个人在办理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向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0000美元(含50000美元)以上款项,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上款项以及办理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凭证。
四、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税务部门应统一由县(区)级以上税务局出具税务凭证。各级国税、地税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各岗位工作人员须对自己的工作环节负责,审核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把关。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各分支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税务凭证的审核和售付汇工作,对收到的税务凭证应认真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确认国税和地税部门同时盖章后,外汇局方可办理核准业务,外汇指定银行方可售付汇。
五、加强服务,提高效率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外汇指定银行售付汇窗口应张贴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政策说明和业务流程,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外汇管理部门的宣传,将开具税务凭证的固定机构和联系电话通知本区域外汇管理局和各外汇银行,并公示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办理程序、纳税人所需提供资料以及所填表格的要求,方便纳税人办事。
附件: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证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