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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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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8-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2日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39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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