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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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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5-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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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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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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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订的《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1.本《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见台地税发[2008]14号文件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上级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或调整相关应税所得率的,则按明文规定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产品、行业分类 |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 制 造 业 | 酒的制造、焚化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包括鞭炮、焰火产品、医药中间体等)、粘土砖瓦 | 13 | 船舶制造 | 10 | 模具、眼镜制造 | 9 | 其他制造业、农产品初加工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 5 | 建 筑 业 | | 7 | 娱 乐 业 | | 20 | 交通运输业(除代开票货物运输外) | 包括装卸、搬运 | 5 | 水 力 发 电 | | 10 | 住宿餐饮业、旅行社、清洁服务、 居民服务 | | 8 | 仓储邮政业、文化体育业、社会福利业 | | 10 | 其 他 行 业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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