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6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603|回复: 0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991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16
2020-7-18 11: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8]2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订的《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1.本《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见台地税发[2008]14号文件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3.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上级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或调整相关应税所得率的,则按明文规定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产品、行业分类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制 造 业 酒的制造、焚化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包括鞭炮、焰火产品、医药中间体等)、粘土砖瓦 13
船舶制造 10
模具、眼镜制造 9
其他制造业、农产品初加工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建 筑 业 7
娱 乐 业 20
交通运输业(除代开票货物运输外) 包括装卸、搬运 5
水 力 发 电 10
住宿餐饮业、旅行社、清洁服务、 居民服务 8
仓储邮政业、文化体育业、社会福利业 10
其 他 行 业 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