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限时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限时办理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3日
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海关总署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发布了公告,对外商投资项目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一、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要求,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
二、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按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规定,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请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尽快告知辖区内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并督促按程序及时向我委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