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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8〕6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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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发〔2008〕61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8〕6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6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61号
  全文有效
  2008-7-7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
  在宁波市,二级非法人机构设在宁波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宁波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宁波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宁波市内。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种登记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应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同时在《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地税送税政部门复核)将一份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或地税文书受理岗,一份留存。税务登记(管理)岗或税源管理岗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地税税政部门)签署意见做好税种核定工作,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的当天进行税种核定,并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与《税种核定表》一并存档。
  对于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总分机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上述程序,在7月底前完成补充或修改税种核定工作。
  (二)原总分机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衔接问题
  1.原企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的,在总机构纳税,取消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税种核定。
  2.原企业跨地区二级法人分支机构保留税种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取消税种核定。
  3.对《通知》中列举的全部属于中央收入的14家企业,不实
  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保留税种核定。
  各主管税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税种核定和取消工
  作,此项工作应在本年7月底前完成。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
  总机构应将依照《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每年的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四、申报管理
  1.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本期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税款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1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随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五、信息反馈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反馈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相关信息,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管理部门,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运行。
  附件: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2.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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