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25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559|回复: 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8〕5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0: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2008〕53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8〕5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8〕5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8〕53号
  全文有效
  2008-09-1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了将扶持“三农”的经济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避免产生把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代征增值税理解为加重税收负担的偏差,进一步规范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委托生猪屠宰定点加工企业屠宰环节代征增值税的做法,下一环节增值税由经营者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有深加工经营业务的生猪屠宰企业,在收购农户投售的生猪时应提供便利条件,尽量简化手续。对加工企业收购生猪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多个农户联合投售生猪的,收购发票可以填列主要投售人的身份证号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向生猪养殖大户收购生猪并有购销合同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