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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劳社老[2008]12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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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劳社老[2008]125号
文件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劳社老[2008]12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2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25号
  全文有效
  2008-11-19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具体范围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部分,实行统账结合的,除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的2%以外缴费部分。
  失业保险:参加职工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费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上述五大保险的“企业单位”具体范围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准。
  今明两年每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2008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在12月份集中减征;2009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集中减征时间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
  (四)部分参保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年11月底前已将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提前缴纳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集中减征的标准在2009年予以抵扣已缴纳的12月份的社保费用;原计划在2008年12月份缴纳当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减征1个月的社保费用。
  (五)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六)集中减征当月的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全额免缴。对因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省里给予调剂补助。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不得自行其事,擅开政策口子,确保这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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