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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地税政[2008]118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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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丽地税政[2008]118号
文件名: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地税政[2008]118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8]118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8]118号
  全文有效
  2008-11-21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平衡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2.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3.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住宅类项目1%、其他开发项目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3% ,统一调整为0.5%。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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