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11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1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3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要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二、做好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服务工作,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工作。
三、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积极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