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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国税所[2009]149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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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温国税所[2009]149号
文件名: 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国税所[2009]149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温州市国税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温国税所[2009]149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温国税所[2009]14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9日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的,按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确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务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税局、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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