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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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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杭经资源[2009]210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经资源[2009]210号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6-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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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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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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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经资源[2009]210号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转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经资源[2009]21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4日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地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地税开发区分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09]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浙经信资源[2009]76号文要求,通知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认定并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按国税函[2009]185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重新办理申报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申请享受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未能重新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则主管地税机关即补征其2008年1月1日后已经享受的所得税优惠税额。重新办理认定的企业仍按杭经资源[2007]336号文的程序申报。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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