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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2009]72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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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金地税政[2009]72号
文件名: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2009]72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72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7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3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现对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应先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填写《个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再凭主管地税分局审核签章的《个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原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向地税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手续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时,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须提供《户口簿》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房屋所有权继承或遗嘱处分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遗嘱公证书” (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房产所有权证、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 (原件)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 (原件),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应先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手续,凭地税分局审核签章的《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原件,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在向地税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或发票联复印件;
  3、原赠与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购房发票等原件、复印件);
  4、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完税证等原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计算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或契税完税日期)为准。
  本通知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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