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的通知
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7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摩托车,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摩托车车船税按年征收,每年每辆60元。
三、摩托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征收管理,按《湖州市地方务局 湖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湖地税政[2008]91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