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40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40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是税务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是新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里程碑,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这一行动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告内容,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忠实履行纳税义务。举一反三,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效,促进和谐征纳关系,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政府行政办事窗口、居民社区等场所张贴公告内容,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
三、各地要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作为2010年税法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以大力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