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9]66号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9]66号
全文有效
2009.12.23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经营门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临时经营门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经营门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1.交通运输业
| 2.5
| 2.建筑业
| 2
| 3.金融保险业
| 2
| 4.邮电通信业
| 2
| 5.文化体育业
| 2
| 6.娱乐业
| 2
| 7. 服务业
| 2
| 8.转让无形资产
| 1
| 9.销售不动产
| 1
| 10.制造业
| 1.5
| 11.加工、修理修配业
| 1.5
| 12.商业
| 1
|
二、对个人从事演出、讲学、营销等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和利息所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办法>的通知》(湖地税征〔2007〕78号)规定的门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 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