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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湖北省税务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的10个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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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湖北省税务局解答“走出去”企业的10个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1:47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1
什么叫“走出去”企业?
答:从广义上讲,“走出去”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狭义的“走出去”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概括起来,“走出去”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其中,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是我们国家企业走出去最主要的方式。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2“
走出去”企业需要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哪些信息报告义务?
答:一是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二是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个标准主要是三个条件:一是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是由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是由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这个报表是按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3
如何确认“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
答:“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境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即其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其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我国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境外已缴税款抵免其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4
什么是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5“
走出去”企业存在跨境关联交易风险吗?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将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跨境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企业可能面临相关税务当局的反避税调查。
“走出去”企业应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对集团各成员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必要时可以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降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6
什么是“国别报告”,哪些企业需要做相关准备?
答: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一般两类企业需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反映了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经营收入、利润归属、税款缴纳、人员及资产配置、功能履行等情况,并纳入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范畴,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应对此充分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与控制。
7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税收抵免,是不是要看东道国是否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8
企业在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都能回国进行税收抵免吗?
答:不是的。有些特殊情况是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9
企业外派员工,应履行哪些税收义务?
答:我国境内有外派人员的企业,主要需要履行两项涉税义务。
一是资料报送义务。我国境内企业,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终了后30日内
(TPPERSON
按: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二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我国境内企业派遣到境外任职人员取得的境外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且该工资薪金为境内企业支付的,企业需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0
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答: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东道国法律进行救济外,企业还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有关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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