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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丨社保费减免期限延长,一起来听听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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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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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16: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听税丨社保费减免期限延长,一起来听听新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07906&idx=3&sn=a1c1d42d7798edd628d12d6a8287f1a8&chksm=8b8392d8bcf41bce859021e6223fc330cc2c18e2f9fc28386a76601afdf3ac809080e2d751d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6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17 17:31 编辑

大家好,欢迎来到《听税》,这期的节目,我们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的缴费负担,国家出台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通知。7月3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具体实施办法,一起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吧。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如何延长?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2.延长实施期限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否发生变化,企业该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此次新政策仅是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实施期限,适用的对象没有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仍然“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系统按照用人单位的减免类型自动产生减免后的应缴费款。



3.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4月到期,现在延长执行到6月底,那么已经缴费的是不是要办理退费呢?

答:我省享受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缴纳5月和6月社保费时,已暂按减半规定享受了相应优惠,无需再办理退费。

如果已申报但未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已调整征管系统的减免期限,系统将按政策规定自动减半计算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作废已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正常缴费即可。如果还未申报社保费,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补报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在申报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4.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前已缴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最新规定享受减免吗?

答:根据122号文规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在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出台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的工程建设项目,将由税务部门统一计算应退的费款,并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到原缴款账户。未通过账户扣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缴费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除了延长减免期限,延缴、缓缴和缴费基数下限等问题也是大家重点关注的,一起来看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5.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答:我省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此次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主要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以及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缴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6.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何规定?

答:为了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2020年的缴费负担,国家和广东省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时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另根据我省政策规定,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因此原选择按照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适当减轻缴费负担。



7.如何理解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答:根据国家文件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仅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而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明确,广东省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涉及下限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为市级统筹,由各地根据政策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是否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可在各地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阅。


好了,这期的听税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想要知道更多的税收干货,记得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噢,我们下期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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