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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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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1 02: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门头沟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wNTkzMg==&mid=2650261702&idx=4&sn=4638970b446143398f267af7103528ff&chksm=872fe9a5b05860b3d5399d9176f38cf33460c0019fa372d8910b0e1d71715b89b53b71118d5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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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3 16:58 编辑




问题一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情形1:A公司生产饼干,将本公司生产的100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7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100元。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 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 本。
情形2:B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0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饼干的售价为每盒100元。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 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 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B公司应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 0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 确认管理费用。
情形3:C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公司给10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 试听课。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情形1:在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 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 000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7, 000 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 0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情形2: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 10,000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产生差异。
情形3:在税务处理时C公司一是应视同提供劳务,按 公允价格5000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二是按5000确认 促销费用。

问题二

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 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 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务人不需再履行偿 付义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 所得税。

问题三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
自2019年至2021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15%)抵减 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适用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 有关问题的解读》 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 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 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等
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 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答: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

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年度共管理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6000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亿元,开具了发票, 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对于上述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6000万元确认,还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 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应计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
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应计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6000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 03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问题五

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
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规定,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对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代管的业主委员会资金是否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 管的资金不作为企业的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

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奖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问:企业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 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 号,以下简称深前海规〔2018〕1号)的规定,当年收到前海管理局奖励给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 的资金,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员工”未进行支付, 是否需要同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 一样进行纳 税调增?
答:根据深前海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奖励对象为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仅是代 收后转付给员工个人,企业收到的前海管理局的奖励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收到的代扣
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不同,不需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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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公司给10位潜在客户  发表于 2021-12-2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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