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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12]68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开发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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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864
发文单位: 白山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白山地税发[2012]68号
文件名: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12]68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开发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开发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地税发[2012]6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发票管理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经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白山市房地产开发、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全市所有安装自开票税控装置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由地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履行核定征收手续,按月征收。房地产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5%,即征收率为3.7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3.2%,即征收率为3.3%;建筑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即征收率2.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8%,即征收率为2%。
  二、全市所有安装自开票税控装置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相关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5%,即预征率为3.7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为13.2%,即预征率为3.3%;建筑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即预征率为2.5%,其他县(市、区)应税所得率为8%,即预征率为2%。房地产企业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完成结算,建筑企业每个建筑工程全部决算后,五个月内由企业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自行汇算,对预缴税款有异议的,向地税局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
  三、全市所有未安装自开票税控装置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房地产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按征收率3.75%,其他县(市、区)征收率为3.3%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白山市城区及郊区(不含江源)按征收率2.5%,其他县(市、区)征收率为2%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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