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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采取一站审核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提供免税证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3份;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3、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1份;
4、委托书(原件)和境内受托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国际税收管理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否出具免税文件;
(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三)审批
【国际税收管理岗】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经税政管理【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四)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国际税收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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