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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概述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对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5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贷款方委托借款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1份;
3、有关贷款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可在相关协议、合同签订后提出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属于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在9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国际税收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调阅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根据报送的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贷款方的贷款利率是否优惠;
(2)贷款方或借款方申请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理由是否确实;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审批
【国际税收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国际税收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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