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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适用范围: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项目收入,如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但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等。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2、税务机关相关免税文件复印件1份;
3、合同、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等复印件1份;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1份;
5、居民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来华工作说明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付汇前申请。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国际税收管理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审核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及税收协定及安排的规定;
(2)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税的,是否已按现行税法规定报经有权机关审批。
(三)审批
【国际税收管理岗】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经税政管理【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制作《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四)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国际税收管理岗】,由【国际税收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国际税收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的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
附件:
按照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征税、免税证明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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