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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是指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按规定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1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
3、《财务会计决算报告》1份;
4、《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1份;
5、房地产企业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报税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从完整性、规范性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审核,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连同附列资料交纳税人。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并根据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应纳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并确认税款是否入库或作退税、抵税处理。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整理归集,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纳税人分类整理、归集,转【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二、月(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一)业务概述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1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送)
3、加盖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1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报送)
4、房地产企业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报税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月(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资料,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经过审核,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一份。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的,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并根据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上申报的应纳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或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整理归集,转【税收会计核算岗】一份进行会计处理,转【税收管理员岗】一份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三、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是指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按规定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经费支出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 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从完整性、规范性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审核,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连同附列资料交纳税人。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的,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并根据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上申报的应纳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并确认税款是否入库或作退税、抵税处理。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一份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连同附列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纳税人分类整理、归集,转【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四、月(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一)业务概述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法被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纳税人预缴税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月(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资料,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经过审核,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一份。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的,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并根据纳税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纳税人。
3、税款征收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上申报的应纳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缴纳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或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纳税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纳税申报,当期有应纳税款的,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整理归集,一份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一份转【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五、扣缴申报
(一)业务概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三)扣缴义务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3份;
2、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合同或协议变动情况书面报告1份;(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时报送)
4、《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1份;
(四)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对其报送的资料从完整性、规范性及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经过审核,对于扣缴义务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条件的,受理扣缴义务人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连同附报资料原件交扣缴义务人。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录入系统,对申报扣缴的税款,根据扣缴义务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扣缴义务人。
3、税款征收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上申报的扣缴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解缴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或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扣缴税款申报,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解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一份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一份连同附报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归入征管档案。【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资料归档。
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
(三)扣缴义务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1份;
(四)扣缴义务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扣缴义务人应于期满7日内申报应纳税款。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审核《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经过审核,对于扣缴义务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条件的,受理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加盖戳记后交扣缴义务人一份。资料不全或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申报或调整申报。
2、申报处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数据录入系统,对申报扣缴的税款,根据扣缴义务人采用的不同税款征收方式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各联加盖戳记后交扣缴义务人。
3、税款征收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上申报的扣缴税款向【申报征收岗】办理税款解缴事宜,由【申报征收岗】直接收取或确认税款是否入库。
4、违章处理
【申报征收岗】对未经批准延期而逾期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转【税收管理员岗】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对扣缴义务人实施处罚。处理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其扣缴税款申报,同时制发《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对未按期解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应于次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份转【税收会计核算岗】进行会计处理,一份转【税收管理员岗】归入征管档案。【税收管理员岗】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将资料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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