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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一、业务概述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企业提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法律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2、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进行比对,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的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四) 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文书销号,制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五) 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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