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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的摊列
一、业务概述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但应仅限于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同一家外国银行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其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2、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的证明1份;
3、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的文件资料并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银行分行需摊列总行管理费时提出申请,且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今后不得随意变动。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 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摊列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信息资料,根据其报送的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的计算是否准确;
(2)外国银行分行摊列的总行管理费或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与该分行的生产、经营有关;
(3)总行的关联银行是否确实代为履行总行管理职能;
(4)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后,是否仍然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5)外国银行分行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是否符合总行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其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是否合理。
(三)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盟市局、区局审批的,应逐级上报审批)后,进行文书销号,制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摊列的申请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国银行分行对总行管理费摊列的相关资料传递【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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