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2、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后的帐务处理方法1份;
4、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的注册会计师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企业按照选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的计算资料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 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调整方法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信息资料, 根据其报送的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前后的帐务资料,确认其历史成本的真实性;
(2)审核企业提供的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评估报告,确认其评估价值的真实合理性。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照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提出具体的核实内容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审核
【税收管理员岗】接收到转来的待调查信息资料后,按照统一工作安排进行下户调查,按照【所得税管理岗】要求的具体核实内容进行调查。调查后,制作《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所得税管理岗】。
(四)审批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按规定需盟市局、区局审批的,应逐级上报审批)后,进行文书销号,制发《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核准税前列支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五) 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调整方法的申请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所得税管理岗】,由【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调整方法的相关资料传递【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