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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一、业务概述
实际从事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2、有关部门颁发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流转税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案头审核
【流转税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接收转来的资料,根据报送的资料进行如下审核:
(1)企业的投资额是否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是否小于0.25um;
(2)企业是否兼营其它一般项目;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 审批
【流转税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上述审核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等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连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税务文书领取知单》到【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 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流转税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由【流转税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对于取消减免税审批的,使用《纳税人取消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流转税管理岗】或【所得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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