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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青地税发[2013]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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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13]86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青地税发[2013]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3]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3]8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9月26日
  市地税直属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年来,全市各保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在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扣缴职责,我市车船税征管工作日渐规范,成效明显。但也存在车辆法定信息录入错误,税目适用错误的现象,未按规定保留涉税机动车资料,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情形;少数保险业务人员擅自更改应税车辆法定信息,甚至弄虚作假逃税,严重扰乱了车船税的征管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提升我市各保险机构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管理水平,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二、检查期间
  2012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比对异常数据检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地税部门将保险机构2012年度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明细数据,与公安部门车辆登记数据进行了比对,发现异常数据较多,逃税疑点较大。经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机动车车船税税目适用错误,对高排气量机动车,按照低排气量税目代收车船税。
  2.机动车单位税额选择错误,对高排气量机动车,按照低排气量税目的单位税额计算代收车船税
  3.缩短机动车应税月份,未按规定足额代收车船税。
  (二)日常申报情况检查
  1.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2.是否按规定在办理申报、结报手续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是否按规定报告《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各明细项目是否齐全、准确。
  3.是否按规定留存机动车有关涉税资料,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等涉税资料。
  四、检查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从10月9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阶段:10月9日至11月10日
  1.比对异常数据自查
  税务部门将异常数据发往保险机构市公司,保险机构收到异常数据后,查找经办人员,逐笔检查落实,形成检查结论,并将检查结论填入《异常数据自查情况表(套表)》(附件)中,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日常申报情况自查
  各保险机构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检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针对各保险机构自查不到位、不彻底,有遗漏的情况,税务部门将实施专项检查。
  (三)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税务部门要指导各保险机构认真开展自查,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要督促各保险机构进行整改,并将各保险机构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13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地税局。
  代收代缴车船税是保险机构的法定责任,各保险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车船税代收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堵塞车船税代收代缴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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