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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4]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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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14]1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4]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4]1号
  全文有效
  2014.1.6
  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汇缴面、差错率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总局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9〕202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汇缴对象,全面纳入汇算清缴申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开始在全国税务系统实施绩效考核,其中要求汇算清缴面在98%以上,差错率在2%以下。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公告》等有关规定,我局所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在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3年度尤其要加大以下两类纳税人的申报管理,确保法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申报。
  一是在我局鉴定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二是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且鉴定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和事业单位。
  二、制定完善方案,多方式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培训
  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在汇算清缴的各工作阶段精心安排和部署好有关工作。
  各单位要重视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对内要抓紧干部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培训辅导,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外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连线等各种形式开展有效、便捷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申报提醒、风险提示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掌握操作流程和明晰汇缴职责。尤其是要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汇算清缴辅导,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分支机构、新办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重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搬迁企业、享受优惠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等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减少、消除差错,不断提升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三、加强备案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报备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特殊重组、政策性搬迁收入、国企工资限额、境外所得抵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计入应税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41号)、《关于修订<</FONT>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特殊重组业务、税收优惠项目等,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适用特殊重组处理办法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引进中介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
  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借助第三方力量,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为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2009〕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尤其是对汇总纳税企业、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非银行保险金融企业、重组改制企业、股权转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等,确保其提供合格的汇缴鉴证报告。
  同时各单位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申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初步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五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代码”“纳税调整”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零、只调减无调增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对分支机构,着重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资料。
  (二)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等。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收入的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的审核
  房地产企业为项目开发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管理费、顾问费等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中的辅助费用,开发项目完工前应当计入开发项目成本,进行资本化处理,不得费用化处理。
  重点审核房地产企业尚未完工的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处理情况,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咨询费、管理费、顾问费等辅助费用一次性扣除的,要予以调整。
  (六)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投资信息和登记注册类型之间不匹配、纳税人所属行业、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确保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六、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行业、分规模计算分析有关指标,并与有关风险峰值比对,分析高风险行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业务,筛查风险点,深入推进“基于风险导向的后续管理”。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后续工作,建立台账,推动管理。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表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择优予以推广。
  七、加强考核分析,及时上报总结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面、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等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二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2.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3.减免税的报备情况;
  4.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
  5.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督导,以进一步提高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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