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8
  • Tax100会员 33172
查看: 431|回复: 0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17 12: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3-3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要求,我局在远程申报系统新增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启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只对涉及个人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表进行调整,我局目前使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暂不调整。
  二、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种类
  (一)新增的申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6、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
  个别申报表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如下: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对本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本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个人报送上述表2-7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前,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3、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以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与以往不同的是,该申报表填报口径为“本期”,与以往申报表累计的逻辑关系不同。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该申报表第7行“调整额”的填写,仅适用于合伙企业汇缴年度内发生增、减合伙人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二)保留的报表
  原《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表格内容不变,名称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该申报表的勾稽关系与原申报表一致,仅适用于律师业核定征收率方式。
  三、为了方便纳税人,青岛市地税局在今年4月份增加“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功能,相关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在办税厅办理开通网上申报事宜。
  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请拨打0532-85919292咨询 , 政策咨询请拨打0532-12366-2。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4、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5、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6、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汇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律师行业核定征收方式)》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