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信达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14]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信达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14]86号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日
市南分局:
你单位《关于上海信达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本次转让房产如符合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可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方式及核定率范围,确定合理的核定征收率。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