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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14]17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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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14]179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14]17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4]17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4]179号
  全文有效
  2014.11.20
  崂山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青崂国税发〔2014〕4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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