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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单位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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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单位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4-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单位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单位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4-12-19
  2014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2014年11月26日,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财税[2014]17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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