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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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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19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办发[2014]14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
  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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