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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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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青国税函〔2015〕247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15〕24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琅琊台集团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15-12-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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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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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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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琅琊台集团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5〕247号
全文有效
2015.12.21
胶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384号)有关规定,市局对设立销售公司的青岛琅琊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环节销售的各牌号规格白酒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白酒的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统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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