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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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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编号: 鲁建办字[2016]20号
文件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全文有效
  2016-4-21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一、计价调整范围
  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
  (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计价依据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的,除另有说明外,不改变计价依据的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计价费用项目
  (一)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组成除原有规定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由措施费移入规费中。
  (四)建设工程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五)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各项费率,是以当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的除税价格进行测算确定的。
  (六)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现行计价规定中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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