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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发(2016)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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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淄政发(2016)9号
文件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发(2016)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6-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6)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0号文件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6)9号
  全文有效
  2016.05.23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每平方米降低1元,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5. 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 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7. 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8.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16年6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18%。
  9. 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10. 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
  11. 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自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底,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工业项目、大型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2. 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3. 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2016—2018年,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省级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给予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省级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在省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省补助额的20%给予再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14. 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工业设计,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15. 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在省贴息基础上,市级给予再贴息扶持,所需资金从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6. 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综合险,省级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在省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的20%补贴,适当提高单户企业最高财政补贴数额,所需资金从工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17. 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18.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打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集成化创业平台,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期间,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基地,对确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不低于800万元财政补助。开展市级示范基地建设,每年遴选2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财政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9. 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自2016年起,落实好省级“金蓝领”培训政策,提高“金蓝领”培训市级补助标准,大力实施新型学徒制试点,支持企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结合工业强市30条政策,继续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组织企业家到境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实习研修,联合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专家等,举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 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争取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补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投放。
  21. 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40∶25∶20∶15比例共同承担。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省级负担70%,市级负担30%。
  22. 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对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继续加大注资力度,增强担保能力。积极对接省级4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市级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与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合作,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23. 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2016年,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在省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级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再补贴,其中对小微企业再补贴50%,对其他企业再补贴20%,所需资金从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24. 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25. 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对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在省级给予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一次性补助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级给予不超过募集资金2‰的一次性补助(单户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基础上,市级再给予80万元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淄博市企业,在享受省级10万元/户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户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26. 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7. 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区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8. 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省政府确定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区县级财力状况,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奖补情况,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对列入国家、省奖补范围的区县或企业,市级给予适当奖励,引导区县政府和企业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29. 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改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0. 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在电力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粉尘的减排量等因素,以政府优先收储排污权形式,收储改造企业的“富余排污权”,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省级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一次性补助。在省补助基础上,市级筹集资金10亿元,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对绿动力项目和区县进行奖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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