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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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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件编号: |
青住金字[2016]45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住金字[2016]45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取消贷款银行出具证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6-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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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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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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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取消贷款银行出具证明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6]45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取消贷款银行出具证明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6]45号
全文有效
2016.6.30
各管理处:
为方便借款人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办理,简化相关手续,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组合贷款缩期业务需银行同意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办理组合贷款延期业务,需进行抵押权证变更的,仍需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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