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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6〕1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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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东政发〔2016〕14号
文件名: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6〕1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6-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东政发〔2016〕1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东政发〔2016〕14号
  全文有效
  2016.07.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6-2018年,我市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适时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税务与海关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五)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八)合理确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
  (九)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5%执行。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十)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根据省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十二)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40-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十三)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2016-2018年,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将“创新券”政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在省级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合计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给予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四)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工业设计,在工业行业领域,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工业云平台”购买基础软件服务,免费向线上企业提供一年期的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协同营销、工程服务、现状诊断、生产保障等信息化集成服务。
  (十五)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十六)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对企业购买的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综合险,在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20%给予补助,适当提高单户企业最高财政补贴数额。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纳入保险补偿产品范围,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首次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补贴;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通过委托开发、联合研发等形式开展合作并获得知识产权的给予资助。
  (十八)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期间,对于成功创建成省级示范基地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定补助,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打造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集成化创业平台,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十九)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自2016年起,继续开展“金蓝领”培训工作,大力实施新型学徒制试点,支持企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自2016年起,每年选派一定规模的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培训机构实习研修,联合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专家等举办转型升级能力培训班和专业管理能力短训班,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质押范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投放。
  (二十一)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对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30%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代偿补偿资金,按60:30:10的比例共同承担。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按照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十二)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担保体系,充实财政资本,积极吸收社会资本。积极争取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积极争取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支持,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二十三)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 2016年,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市级及以上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额超过50万元部分市级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贸易融资项下的担保风险,省、市两级贸易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主体,按照1:2:2:5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十四)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聘请符合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二十五)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被正式受理的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在其首发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在其挂牌后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申请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财政在其挂牌且直接融资后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逐步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七)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对经清理甄别列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和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市、县两级全部列入年度政府置换债券发行计划,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防控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二十八)支持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根据我市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置职工人数和财政承受能力状况,结合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费用等进行奖补,并对推进速度快的市属企业和县区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县区政府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二十九)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互联网+工业”、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等信息化项目,按年度投资贷款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企业进行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投入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高端人才引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产品开发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四大产业集群在创新、检测、展销、物流、协会、人才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对企业与世界500强和世界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合资建设的项目,按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十)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一)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积极争取全省电力行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超低排放改造后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粉尘的减排量等因素,以政府优先收储排污权形式,收储改造企业的“富余排污权”,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应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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