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6.10.25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制了“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手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手册的主要内容
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机构所在地、驻青办公地址、驻青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统一编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
(二)工程项目信息: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填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
(三)《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单位税款缴纳情况。
(四)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
二、手册的领取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印。
三、手册的使用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应完整准确填写手册各项信息和数据。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后,应填写《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由施工单位留存备查。手册各项内容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填写。
按《通知》要求,项目相关信息由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中盖章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对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的缴纳(预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特此通告。
附件: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
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印。手册各项内容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填写。
一、适用范围
手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主要供在青岛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登记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
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领取手册后,应及时填写基本信息。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填写应根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填写,与税务机关的系统信息保持一致。
(二)“施工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法定代表人”“机构所在地”“驻青办公地址”“驻青负责人”“驻青财务负责人”“驻青办税人员”及移动电话据实填写。
(四)“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统一编码”填写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登记时统一赋予的信用编码。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应详细填写,具体到所在省、市、区(县)三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填写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六)“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项目部”填写“是”或“否”,不得为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填写“是”或“否”,不得为空。
三、《工程项目信息》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青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后,需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填写《工程项目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甲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甲方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总包项目甲方填写工程发包方名称,分包项目甲方填写总包方名称。
2.“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施工方单位名称。
3.“项目联系人”“移动电话”填写施工单位项目联系人和移动电话。
4.“项目编号”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可以不填写。
5.“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
6.“项目类别”按照“房屋建筑类”“水利工程类”“人防工程类”“市政工程类”“交通建设类”和“其他”选择填写。
7.“合同总额”填写项目合同总金额。
8.“项目地址”填写建设项目地址。
9.“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盖章”,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项目信息内容进行确认;对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对项目信息内容进行确认。
(二)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
1.“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施工方单位名称。
2.“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施工方纳税人识别号。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填写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并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报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4.“是否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根据项目实际,填写“是”或“否”。
5.“缴纳增值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的预缴增值税合计金额。
6.“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机关”填写建筑服务项目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务机关。
7.“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预缴所得税合计金额。
8.“缴纳其他税费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缴纳其他税费合计金额,其他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9.“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纳税人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自行填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
10.“主管国税机关盖章”,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填写的涉及国税部门的税款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11.“主管地税机关盖章”,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自行填写的涉及地税部门的税款合计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四、《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填写说明
施工单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预缴)税款后,应以电子方式分工程项目填写《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由施工单位留存备查。
(一)“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名称:“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开工日期”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填写合同约定的建筑服务项目竣工日期。
(二)“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或“否”:“中标(合同)金额”填写签订建筑服务项目合同金额。
(三)“申报的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扣除的分包款”均按照含税金额填写:“增值税预征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填写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填写3%。
(四)“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填写分包方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号码。开具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五)“预缴增值税”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预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统一填写为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
(七)“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填写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或小规模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代码和号码。
(八)“小计”由纳税人在青岛市完成建筑施工项目后填写,小计金额等于本工程项目多次申报相加的总数。
五、《外地入青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使用说明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按照指南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六)《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七)《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
二、纳税人范围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岛市内提供建筑服务
三、政策要点
(一)计税方式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4.纳税人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办理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三)增值税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预缴税款计算方式
纳税人类型
| 具体分类
| 税款计算
| 一般纳税人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3.注意事项
(1)建筑企业凭营业税发票扣除分包款的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可以在2016年7月申报期前办理完毕相关预缴手续。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无余额,暂不需要预缴税款,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缴纳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
对青岛市内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代开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
(2)税收缴款凭证;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代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或接受建筑服务方)对所建筑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内容应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申请代开人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接受建筑劳务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付款方(或接受建筑服务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材料出具时间等。
(3)税收缴款凭证(起征点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意见);
(2)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