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日政字[2016]9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日政字[2016]90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2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60号)精神,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由9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其他税额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原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