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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国税发〔2017〕10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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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17〕108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国税发〔2017〕10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7〕10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7〕108号
  全文有效
  2017-09-27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直属税务分局:
  为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适用范围与政策调整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区域,包括在省内跨县(市)以及在省内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于本通知涉及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调整
  1、取消《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跨区域经营结束后,纳税人就跨区域经营及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反馈,国、地税税务机关对反馈内容均确认后,跨区域涉税事项自动核销。
  2、取消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向机构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不再到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取消后,必要的管理信息改为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
  3、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不再执行固定期限180天,改为依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确定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实施时间
  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新制度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上述证件。
  填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首次办理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营地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有关信息后,根据纳税人业务实际情况为其办理税费种认定或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有效期延期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届满,跨区域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纳税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经营地税务机关已依职权采集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到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经营地税务机关未采集信息的,纳税人须到机构所在地办理延期手续。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填报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经营地受理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对方税务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对方税务机关同意办结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自动核销。
  经营地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推送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做好新旧制度衔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顺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所做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制度的贯彻落实既有利于规范跨区域税源管理,科学界定主管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同时也大大减轻了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应认真领会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加强宣传辅导和培训,确保新旧制度有序衔接。
  (二)理顺流程,加强国地税配合协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涉及国税、地税业务,特别是在信息反馈和完税环节,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合作办税,为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提供无差别的业务办理服务;同时,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协同管理机制,优化国地税流程衔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
  (三)强化监控,提高跨区域税源管理水平。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取消了原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核销环节,相关信息改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向机构所在地进行反馈。机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所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情况的监控,及时做好经营地信息的接收及处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跨区域经营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对疑点问题及早组织应对,有效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附件:(略)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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