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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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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机构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对清理的文件制定本公告发布。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正文内容中仅涉及名称变更、无其他修改内容的文件。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二、(三)”中“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已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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