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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南人社局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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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1510/t20151014_4229540.html
发文单位: 湖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人社局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发文日期: 2015-10-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人社局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2.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8%,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单位缴费建立统筹基金。
  4.保障范围。国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5.待遇支付。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覆盖范围。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筹资来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3.待遇支付。保障范围和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开展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参保人员常见病、慢性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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