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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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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8-09-26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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