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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科规[2018]5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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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青科规[2018]5号
文件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科规[2018]5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科规[2018]5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科规[2018]5号
  全文有效
  2018-10-11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 青岛市自主创新重点专项,现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自主创新重点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要求,市科技发展计划设立自主创新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为规范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点专项是指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及重大问题,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科技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通过重点专项实施,可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创新资源,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培育重大先导产业,加快推动我市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轨道。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重点专项实施中的项目论证、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定完善绩效目标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四条重点专项主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生物与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产业引领,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重点专项扶持类别是:
  (一)能够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战略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
  (二)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等;
  (三)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建设;
  (四)围绕“一带一路”及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开展联合应用技术开发等,推动技术引进来及企业走出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重点专项承担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主要由企业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盟承担,鼓励产学研结合;
  (二)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支撑项目实施的知识产权;
  (三)项目单位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建设资金已落实,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且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实施条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重点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无偿拨款、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八条重点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第五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提出重点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编制重点专项指南,通过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条项目的组织主要采取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方式。
  社会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自主申报。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推荐上报。
  专项组织。为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市科技局以主动设计、专项组织方式邀请相关单位参与实施的项目。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重点专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论证,研究并决定重点专项的立项和项目经费配置。
  第十二条研究确定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第六章 监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重点专项实行监理制度。主要监理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需变更事项按程序及时处理上报。市科技局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阶段评估。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周期不超过2年(含)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施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应强化重点专项的监督管理,对项目申报、专家论证、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参与评审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重点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并建立项目诚信档案。会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专项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并在60日内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验收。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所必需的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等,具体依据《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3号)执行。
  第二十条对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重点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点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对重点专项进行绩效评价,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重点专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作出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重点专项时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终止计划,对终止的项目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并追缴其他违规资金。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违反经费使用规定,造成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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