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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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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10-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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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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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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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8-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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