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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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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济税函〔2019〕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济税函〔2019〕40号
  全文有效
  2019.3.13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附件3.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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